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48號
SLDV,109,補,1048,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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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吳建鑫 


被   告 梁揆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
佰萬元,起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以上合計
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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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