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31號
SLDV,109,補,1031,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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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郭春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受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 萬3,65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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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