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何佩娟
代 理 人 彭彥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何佩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裁 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7 月13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 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 消債清字第51號清算事件卷宗、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 號清算事件卷宗、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及109 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7 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 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