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81號
SLDV,109,消債清,81,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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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
債 務 人 陳正賢 

代 理 人 彭彥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表:
⒈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保單借款…等)。
⒊自107 年5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⒎提出債務人所稱以自用住宅及農地借款並設定抵押之相關不動 產登記謄本,並說明抵押權人是否已行使抵押權及該項借款之 債務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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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