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
債 務 人 林宥里即林怡利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107 、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4.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址,並提出居住於該地之證明文件。 5.承上,如現居地為承租址,請陳報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 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6.97年協商時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7.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8.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8 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12.「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3.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1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5.債務人於自述書中自述曾向王梅瑰借貸3 千萬元,何以未 列入債權人清冊?是否已清償完畢,如是,請陳報何時清 償完畢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尚未清償完畢,請更正債權人 清冊並列出債權人王玫瑰之住址、現債權額。
16.陳報林水川、林怡秀如何支付生活費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