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
債 務 人 王美梅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5.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5 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7.「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8.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9.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編號1 至 5 之收入種類及數額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陳報 其來源及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10.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1.說明債務人使用中之機車( 車號:000-0000) 108 購買價 格?有無貸款?如有,其債權人、債權數額及還款年限? 由何人支付貸款?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