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71號
SLDV,109,消債清,71,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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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債 務 人 林桂朱 


代 理 人 林振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 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 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 債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 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 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 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7年5月至109年4月間有 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4.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6.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 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年5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說明是否有買賣上、市櫃股票或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 資?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 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7年5月起迄今所有 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9.說明債務人自107年5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 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 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
10.債務人母親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7、108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 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 金額。
11.債務人母親之全體扶養義務人(即子女)之姓名,全體扶 養義務人之107、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每月工作收入數額及收入證明影本 。
12.債務人自107年5月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
13.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並提出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4.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當時之最大債權銀行 名稱。
1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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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