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林致光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 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 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 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誠泰文教基金會(下稱系 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1 條、 第6 條、第8 條、第12條、第13條、第19條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為此 ,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日 第9 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同年7 月23日臺教社 ㈢字第1090094654號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6 條、 第8 條、第12條、第13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 ,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 在案。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 欄第1 條所示部分,僅係因應相關法規修正,而明列應準據 適用之法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9條所示部分,則為 捐助章程修訂日期之記載及重申章程未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 辦理之旨,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等節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 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