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62號
SLDV,109,法,26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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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郭正和 
代 理 人 王亞勤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第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章程 業經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陸續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 106 年3 月29日及108 年4 月10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 提出第18屆第3 、4 、8 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行 政院109 年5 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91064967號函、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 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 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 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 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 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 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 正後條文」欄第7 、12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 人主管機關行政院109 年5 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91064967號 函備查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 ,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 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附表:
┌───┬─────────────┬──────────────┐
│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並得視│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新湖│
│ │業務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置分支│三路28號3樓,並得視業務需要 │
│ │機構。 │於適當地點設置分支機構。 │
├───┼─────────────┼──────────────┤
│第7條 │本會置監察人2人至5人,其中│本會置監察人2人至5人,其中1 │
│ │1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 │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遴│
│ │關遴聘之,負責監察有關業務│聘之,負責監察有關業務及財務│
│ │及財務事宜。 │事宜。 │
│ │本會董事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本會監察人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
│ │低於3分之1。 │低於3分之1。 │
├───┼─────────────┼──────────────┤
│第9條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依政府頒佈│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依政府頒佈農│
│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有關法規之│業財團法人有關法規之規定行使│
│ │規定行使職權。 │職權。 │
├───┼─────────────┼──────────────┤
│第12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由 │
│條 │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因│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
│ │故缺席時,由常務董事推選1 │席時,由常務董事推選1人代理 │
│ │人代理之,常務董事會每3個 │之,常務董事會每3個月開會1次│
│ │月開會1次,就本會重大業務 │,就本會重大業務方針予以決策│
│ │方針予以決策及督導,必要時│及督導,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召開│。董事會召開時得邀請監察人列│
│ │時得邀請監察人列席。 │席。 │
│ │董事或監察人應親自出席董事│董事或監察人應親自出席董事或│
│ │或監察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監察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 │會議時,得以書面載明授權範│時,得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委│
│ │圍,委託其他董事或監察人代│託其他董事或監察人代行職務,│
│ │行職務,前項代理人以受1人 │前項代理人以受1人之委託為限 │
│ │之委託為限。機關代表董事不│。機關代表董事不能出席會議時│
│ │能出席會議時,可推派該機關│,可推派該機關之代表出席參加│
│ │之代表出席參加會議。 │會議。 │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2分之1│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2分之1以│
│ │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同意為之。但下列事項應有全│為之。但下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
│ │體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4分 │
│ │董事4分之3以上同意,並經主│之3以上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 │
│ │管機關核准始得行之。 │准始得行之。 │
│ │一、捐助章程修訂之建議。 │一、捐助章程修訂之建議。 │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三、相關聯事業之投資及處分。│
│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
│ │ 擬議。 │ 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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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