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王怡心
代 理 人 杜榮欽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第一項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章程 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 提出第12屆第13次董事會議紀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 年1 月20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130407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 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 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 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 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 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 正後條文」欄第7條第1項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 人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月20日金管證審字第 1090130407號函核備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部分之聲請,非 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 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 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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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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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條第1 項│本會設董事21至27人組織董事│本會設董事21至25人組織董事會│
│ │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為最高決策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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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 條第12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第12屆 │
│ │ │第1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第7條 │
│ │ │第1項董事人數上限由27人修改 │
│ │ │為2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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