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家事聲字第3 號
抗 告 人 薛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
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