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349號
SLDV,109,司聲,349,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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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蘇怡如 
代 理 人 蘇孟綺 
相 對 人 曾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 28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5 ,餘 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萬元,鑑定費39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百 分之5 即2 萬4,500 元,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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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