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997號
SLDV,109,司繼,997,202008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李隆盛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
  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李隆盛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
   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㈡李隆盛之代理人並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蓋代理人之印
   鑑章,註明為其代理人。
  ㈢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