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97號聲 請 人 李隆盛 現送達處所不明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 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李隆盛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 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㈡李隆盛之代理人並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蓋代理人之印 鑑章,註明為其代理人。 ㈢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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