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高聖彥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郭美如(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 號2 樓)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美如(女、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 市○○區○○路0 號2 樓)之子女,郭美如於民國109 年6 月25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對郭美如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遺產清冊、戶籍謄本、 存摺明細、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款餘額查詢單、證券帳戶資 料、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107 及108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 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印鑑證 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 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 繼承人106 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遺產清冊、 戶籍謄本、存摺明細、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款餘額查詢單、 證券帳戶資料、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107 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 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 表、印鑑證明書等在卷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郭美如死亡, 其於繼承開始後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核其聲 請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 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三) 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 權效果。( 四) 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有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1 、3 、4 、5 項規定可參。本 件既經准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 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 期間為7 個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