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306號
SLDV,109,司繼,1306,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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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沈玉卿 
      沈姿妤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沈姿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張碧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死亡, 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沈玉卿沈姿妤為被繼承人張碧之孫子女,此 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張碧死亡後, 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子女龔瑟琴、張瑟 瑛、龔冬風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9 年度司繼 字第1302、1305、1306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惟第一順位繼 承人中仍有被繼承人之子女龔錦雲、龔瑟玲及代位繼承人龔 梧州、龔力煒、張軍賓等人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換言之,被繼承人張碧目前之合法繼 承人為龔錦雲、龔瑟玲、龔梧州、龔力煒、張軍賓,是聲請 人沈玉卿沈姿妤等人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 聲請。從而,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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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