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溫心妤
溫于瑩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溫啟勝
林氏碧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溫好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死亡, 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溫心妤、溫于瑩為被繼承人溫好之孫子女,此 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溫好死亡後, 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子女鄭玉蘭、鄭江 寅、溫啟勝、被繼承人孫子女即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被繼 承人之子鄭昌安)鄭榮森、鄭雅如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1152、1230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 ,惟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被繼承人之子女鄭琴未聲明拋棄 繼承,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換言之,被繼承人溫好目前之 合法繼承人為鄭琴,是聲請人溫心妤、溫于瑩等人自無繼承 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溫心妤、溫 于瑩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