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9年度,28號
SLDV,109,司消債聲,28,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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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姿蓉即陳靜梅


代 理 人 蔡錦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更生
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九十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十四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九十四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自民國109 年1 月起受疫情影響,薪資大 幅減少,近期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 萬7,130 元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已無餘額,爰 聲請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於 99年11月15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認可更生方 案,該裁定並於100 年8 月12日確定在案,業經調閱相關卷 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108 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轉帳戶存摺明細等影本在卷可稽 ,堪認為真實。而聲請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觀諸新北市 10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為1 萬8,600 元,聲 請人除維持自己生活外,另須扶養有中度身心障礙之妹妹, 聲請人確有不敷清償更生方案應付之金額之情事。是以,聲 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 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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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