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郁暐即朱小鳳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追加分配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17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因清算終結前發現債務人繼承如附件所示父親朱 松發之公同共有不動產及股票等應為清算財團,須進行代位 遺產繼承分割訴訟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 必要,爰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管理人進行代位訴訟。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