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董惠君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8 年 度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 卷可稽。據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其 財產僅有民國80年出廠汽車乙輛,車齡已逾29年之久,殘值 甚微且不易變價。而債務人名下無其他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 ,僅有數百元至千元不等之銀行存款及現值約80元之股利( 見本院卷第192 頁)。考量扣除債務人之日常生活支出後應 已所剩無幾,經審酌後認以不命債務人提出為適當。從而, 堪認債務人已無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 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