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黃佩玹即黃妙昇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8 年 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 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 詢單附卷可參(見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卷第124頁、 第151 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陳報無以債務人 為要保人之保單,而債務人陳報之郵局存款僅有新臺幣50元 ,因此,債務人並無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 務,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止之裁定。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