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25號
SLDV,109,司執消債清,25,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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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債 務 人 王明貴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 度消債清字第7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 卷可稽。次查,據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 載,並無財產(見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卷第45頁) 。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有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2日函在卷可參(見本院108年度消 債清字第77號卷第37頁),其在國泰世華銀行及北投山腳郵 局之帳戶,亦僅有零星存款數額,有債務人提出之存摺明細 可參。堪認債務人財產應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自應終 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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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