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98號
SLDV,109,司執消債更,98,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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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
債 務 人 王靜儀即王俐月



代 理 人 許文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王靜儀即王俐月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裁定自民國109年5月13日17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至5頁)在卷 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薪資明 細影本2件(見本院第54頁)在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 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 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 幣(下同)3,178元,總清償金額為228,816元,清償成數為 27.6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無其 他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 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卷,下簡稱消債更卷,第29頁 )。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57,238元扣除必要支 出540,210元後,剩餘117,028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28,816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二)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於仲昌通訊有限公司,平均每月 薪資收入為23,183元等語,業據債務人提出薪資明細(見本 院卷第54頁)等為證,足以採信。
(三)次查,債務人之父親居住於高雄市,無財產及薪資收入,僅 領有勞保退休金給付7,766元及身障補助5,065元,有受扶養 之必要,此有債務人父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6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明細在 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68至70頁;本院卷第60頁);債務人 無其他手足,由其單獨負擔父親之扶養費用,每月需支出自 己及父親扶養費用共20,005元,參酌臺北市109 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7,005元之1.2倍即20,406元及高雄市109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099元之1.2 倍即15,719元,堪認上 述支出尚屬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 ,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四)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 均薪資收入約23,183元,業已前述,其每月薪資收入扣除自 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20,005元後之餘額3,178 元,已全 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 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 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 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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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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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178元。債權人分 │
│ 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828,123元。 │
│4.清償總金額:228,816元。 │
│5.總清償比例:2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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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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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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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4,742 │ 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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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331 │ 31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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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98,006 │ 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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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044 │ 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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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828,123 │ 3,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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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
│ 者進位)。 │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
│ 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
│ 人自行辦理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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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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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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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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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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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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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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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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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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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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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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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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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