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
債 務 人 侯東文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 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24 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本件更生程序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有本院於民 國109 年6 月24日公告之債權表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3頁 )。而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9 年8 月12日通知上開債權人於 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本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已具狀表示同意,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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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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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24期,於每│
│ 月15日清償,第1 期清償10,436元,其餘每期清償10,413元。 │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
│ 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
│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249,935元。 │
│4.總清償金額:249,935元。 │
│5.總清償比例: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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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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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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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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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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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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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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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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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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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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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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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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