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代 理 人 許維帆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商帕可科技有限公司(Pakal Technologies, Inc
.)
法定代理人 班傑明昆儂斯(Benjamin Brown Quinone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43,962.76 元,及自民國109 年
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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