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274號
SLDV,109,司促,13274,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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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代 理 人 許維帆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商帕可科技有限公司(Pakal Technologies, Inc
      .)   
法定代理人 班傑明昆儂斯(Benjamin Brown Quinone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43,962.76 元,及自民國109 年
  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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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帕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