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柏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暨按延滯第1 期須給
付新臺幣800 元,延滯第2 期須給付新臺幣1,000 元,延滯
第3 期(含)以上每期須給付新臺幣1,200 元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計算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江柏樺向債權人借款68,000元整,約定借款期
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834
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
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
取1,000 元,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
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新臺幣68,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
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 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
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
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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