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10號
SLDV,109,司促,12810,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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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鈞弘即王登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4,223 元,及自民國95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308元,及其中新臺幣25,3
  04元,自民國95年5 月25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5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
  新臺幣15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
  3 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600 元之逾期手續費,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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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