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詣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981元,及其中新臺幣72,1
86元,自民國109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7.6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5,865 元,及其中新臺幣18
6,837 元,自民國109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290 元,及其中新臺幣10
9,734 元,自民國109 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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