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俊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3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