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秀蓉即鄭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6,475 元,及自民國94年10
月26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秀蓉即鄭瓊華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94年09月25日起即未依約款,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
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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