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93號
SLDV,109,司促,12493,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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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小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672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
  2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
  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1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5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
  臺幣300 元,延滯第3 個月以上(含)須每月給付新臺幣60
  0 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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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