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85號
SLDV,109,司促,12485,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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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昀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0,871 元,及自民國109
  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4 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400 元,延滯
  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
  600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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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