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磊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8,880 元,及自民國95年
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1,182 元,及自民國95年
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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