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綉梅即林憲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宥晟即林憲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銘坤即林憲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致瑋即林憲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海即林憲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賓即林憲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憲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10,364元,及自民國101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憲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10,885元,及自民國101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憲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7,561 元,及自民國101 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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