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佳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滯納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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