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昌
代 理 人 高正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叁佰捌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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