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111號
SLDV,109,司促,12111,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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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衛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叁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延滯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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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