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106號
SLDV,109,司促,12106,2020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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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曜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70,793 元,及自民國10
  9 年5 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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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