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037號
SLDV,109,司促,12037,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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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逸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鳳英 

一、債務人石逸泉石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
  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陸佰元,及
  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逸泉、石│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07820│騏    │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石逸泉、石│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96600│騏、潘鳳英│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逸泉、石│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7820│騏    │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石逸泉、石│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6600│騏、潘鳳英│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石逸泉:(1)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
  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石騏潘鳳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
  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08,591元整。(2)於
  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石騏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
  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
  207,820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石逸泉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分別為396,600元、207,820元,合計為60
  4,42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石騏潘鳳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12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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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