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023號
SLDV,109,司促,12023,2020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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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謝芳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黎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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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