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84號
SLDV,109,司促,11984,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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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灝萭即李炎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 緣相對人李灝萭即李炎明於民國94年1月6日向聲請人
  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
  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
  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
  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
  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三)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3312元整,其中
  新臺幣50000元整,及自民國095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0
  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
  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迭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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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