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81號
SLDV,109,司促,11981,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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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張志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福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捌萬元,及如附
  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肆角
  伍分,及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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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