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05號
SLDV,109,司促,11905,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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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昱昇即葉進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靜華即葉進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庭榆即葉進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靜綺即葉進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葉進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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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