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886號
SLDV,109,司促,11886,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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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本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188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本志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0,821│     │1日     │      │       │
│  │元  │     ├──────┼──────┼───────┤
│  │   │     │民國99年1月3│民國104年8月│年息19.99%  │
│  │   │     │日     │31日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
     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4 月6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
    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9.99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
    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
    為限。。
  三、相對人至民國99年1 月2 日止共計結帳為44,551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40,821元為自民國93年4 月6 日起至民國
    99年1 月2 日止之消費款,2,730 元為循環利息,1,00
    0 元為違約金,繳款1 元充償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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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