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813號
SLDV,109,司促,11813,20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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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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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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