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11號
SLDV,109,司促,11611,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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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JASWATI BT PARTO JAMI MARTO(娃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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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