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506號
SLDV,109,司促,11506,20200828,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7 月31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林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