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79號
SLDV,109,司促,11179,20200828,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再亨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許素月黃麗華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所提出 之書證,尚無法釋明聲請人蕭再亨與相對人黃許素月間存有 債權債務關係。又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 出「已將代為清償債務之情事通知債務人黃麗華之證明文件 」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通知提出,而該通 知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寄存於派出所,聲請人迄今尚未 補正前開證明文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揆諸上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一併予以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