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創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源一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瑨
代 理 人 杜偉成律師
吳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邱詩涵
邱顯信
陳霈芙
徐開亮
王裕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收買相對人所有聲請人股份之價格應為每股新臺幣壹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於民國109 年 2 月12日與第三人瑞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鼎公司 )訂立股份轉換契約,由瑞鼎公司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5 元作為對價,依份轉換方式取得聲請人全部已發行股份(下 稱系爭股份轉換案);聲請人復於同年4 月14日召集股東臨 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並經系爭股東會決議通過系爭股 份轉換案。相對人為聲請人之股東,持有聲請人股份數如附 表所示,均已於系爭股東會書面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並 同時以書面請求聲請人以每股如附表所示之價格買回其持股 。詎兩造無法於系爭股東會決議日起60日內達成協議,而聲 請人認合理價格應為每股15元,此價格已高於以107 年度股 東權益換算之每股淨值4.68元,且聲請人委託第三人即獨立 專家塗勝傑會計師就系爭股份轉換案之股份轉讓價格出具合 理性意見,該合理性意見亦認聲請人股份之每股公平價格應 介於14.83 元至15.25 元間,是聲請人以每股15元向相對人 收買其股份,應屬合理。爰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6 項規定 ,請求法院為股份買回價格之裁定等語。
二、各相對人陳述意見如下:
(一)相對人徐開亮陳述意見略以:我當初以每股70餘元購買聲 請人之股票,當時仍在上櫃期間,我希望聲請人以約略我 原先購買的價格,購回我的股份等語。
(二)相對人王裕德陳述意見略以:我當初以每股70餘元購買聲 請人之股票,希望聲請人以每股50元的價格購回我的股票 ;又聲請人公司網站於107 年1 月23日公告已完成新藥開 發,惟不明瞭是否已取得美國FDA 核可後新藥銷售之授權 金,聲請人股份價格將受此隱匿資訊影響,且相對人與聲 請人之負責人為同一人,對於其提出之股份收買價格有疑 義等語。
(三)相對人邱詩涵、陳霈芙、邱顯信未提出書狀,且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陳述意見,依其等向聲請人提出異議聲明書,請 求股份收買價格均為30元。
三、按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得以股份轉換之方式,被他既存或新 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企業併購法第29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公司進行企業併 購法第29條之股份轉換時,進行轉換股份之公司股東及受讓 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 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 權者,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自股東會決議日起60日內未達成 協議者,公司應於此期間經過後30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 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公司聲請法院為 價格之裁定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 價格評估說明書,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由 法院送達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前,應使聲請人與相對人有 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法第12條第1 項第5 款本文、同條第 6 項前段、第7 項、第8 項前段亦有明定。次按公司法所定股 東聲請法院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 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東;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 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前項股份,如為上櫃或上市股票 ,法院得斟酌聲請時當地證券交易實際成交價格核定之。非 訟事件法第18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上開企業 併購事件準用之,為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1項所明定。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係聲請人之股東,聲請人於109 年4 月 14日系爭股東會作成以股份轉換之決議,相對人於該股東 常會前或集會中,曾以書面表示異議,並放棄行使該議案 之表決權,相對人並提出要求聲請人以如附表「請求收買 價格」欄位所示為收買價格,聲請人未於系爭股東常會決 議日起60日內與其達成協議,並於上開期間經過後30日內 即同年6 月19日聲請本院為股份收買價格之裁定等情,業 據聲請人提出放棄表決權登記表(異議聲明書)、請求買
回股份通知書、系爭股東會議事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5-2 6 頁),並有民事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為據(見本院卷第 7 頁),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是聲請人依企業併 購法第12條第6 項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股票收買價格之 裁定,核屬有據。
(二)關於企業併購法第12條所指「當時公平價格」為何,以該 條文文義並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股份轉換案,仍繫於 股東會決議通過與否,而異議股東方進一步有對公司發生 收買股票請求權之問題,此公平價格之認定,自應以「股 東會決議之時」,作為衡量時點。又依國際會計準則所謂 之「公平價格」有下列三種情形,請參考:㈠市場上客觀 之成交價。㈡同類或類似產業股票之參考價。㈢買賣雙方 協議並載明於合約之價格,經濟部92年7 月29日經商字第 09202148190 號函可資參酌(見本院卷第27頁)。經查: ⒈聲請人原為興櫃股票公司,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 中心於107 年11月14日終止與聲請人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 契約乙情,有該公司公告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於109 年間 以系爭股東會通過系爭股份轉換案時,尚無市場上之客觀 成交價格可資參酌,先予敘明。
⒉本件審酌聲請人提出獨立專家塗勝傑會計師依企業併購法 第6 條第3 項規定出具意見,內容略以:⑴評價方法說明 :股權公平價值評價方法通常係採用一般市場上慣用之資 產法、市場法及收益法等方式估算。一般而言,資產法係 針對評估標的之資產負債表內容逐項了解後,以帳列資產 負債之公平價值作為評估標的價值之參考依據;市場法可 分為市價法、可類比公司法及可類比交易法,主要係透過 分析及觀察標的公司之歷史股價表現,或市場上可類比之 同類型公司或類似交易之價值乘數作為參考,藉以分析與 計算評估標的近期營運表現所對應的公平市場價值;而收 益法則以評估標的未來營運展望為評估重點,並以適當反 映風險與要求報酬之折現率予以折現後所得之淨現值,作 為評估標的價值之估計值。源一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無 股票市價可參考,本會計師考量源一公司之產業及業務特 性、資訊可取得性與各評價方法之適用性與限制,採市場 法評估源一公司之股權公平價值區間,據以進行本案股份 轉換價格合理性分析;⑵市場法評估源一公司股權價值基 本假設說明:①可類比公司選取:考量源一公司及掛牌同 業之財務與營運狀況,選取4168醣聯、4186尖端醫、6547 高端疫苗三家國內上市櫃掛牌廠商作為可類比公司,各公 司107 年度之財務概況如下表(略);②價值乘數選取:
經核最近期源一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源一 公司107 年度之淨利為負,故本次評估不採本益比法。另 以評估基準日一、三、五日之可類比公司股價淨值比平均 值作為價值乘數指標;③源一公司之淨值:經核源一公司 所提供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以107 年 12月31日源一公司之每股淨值為4.68元為基礎;④缺乏市 場流通性折價:因源一公司於評估基準日未掛牌交易,為 反應缺乏市場流通性之影響,本會計師參考國內輔導推薦 證券商認購興櫃公司股票之相關資訊,於評估過程設定缺 乏市場流通性折價為30%;⑤併購溢償:綜觀企業併購案 件通常會給予併購溢價,本會計師參考國內上市櫃公司10 7 ~109 年度之併購案件中,併購動機屬於取得全數被併 購標的股權案件於宣布日前1 日溢價率之平均值27.89 % ,作為本股份轉換案之併購溢價依據;⑶股權公平價值計 算:經查詢台灣經濟新社資料庫,源一公司之可類比公司 股價淨值比如下表(略)。由上表可知4168醣聯、4186尖 端醫及6547高端疫苗三家國內上市櫃可類比公司於評估基 準日一、三、五日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介於3.54倍~3.64倍 之間,考量缺乏市場流通性折價30%及併購溢價率 27.89 %後,依據源一公司107 年12月31日每股淨值4.68元為基 礎,推估計算源一公司普通股每股公平價值介於14.83 元 ~15.25 元之間;⑷結論:源一公司及瑞鼎公司為考量長 期發展策略,擬由瑞鼎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以現金每股新台幣15元對價之股份轉換方式,取得源一 公司其餘股東所持有之3,237,326 股普通股股份,其價格 介於源一公司普通股每股公平價值14.83 元~15.25 元區 間之內,故本案瑞鼎公司以現金對價股份轉換取得源一公 司股份價格尚屬合理。有聲請人提出獨立專家意見書為憑 (見本院卷第75-79 頁),相對人並未對上開意見書之內 容予以爭執,則聲請人以15元之金額作為系爭股東會召開 日股票之公平價格,尚屬合理。
⒊相對人徐開亮雖主張以每股約略70元,或以請求買回股份 通知書所載之80元為收買價格云云,惟相對人徐開亮並未 提出合理之評估及計算基準;相對人王裕德雖主張聲請人 於107 年1 月23日有公告完成新藥開發,聲請人股票價值 評估可能忽略新藥銷售之授權金云云,惟查,依照相對人 查詢聲請人之網路公告資料,實為Celgene 與Juno Thera peutics 兩家外國公司併購之新聞轉載,有聲請人提出相 對人王裕德手機翻拍畫面為憑(見本院卷第117 頁),核 與本件聲請人與瑞鼎公司進行股份轉換無涉,聲請人自無
相對人王裕德所稱完成新藥開發之授權金可言,相對人王 裕德主張聲請人有隱匿授權金資訊云云,顯非可採;又相 對人王裕德主張聲請人與瑞鼎公司之負責人為同一人,所 提之收買價格顯有疑義云云,然聲請人之股份是否轉換, 仍繫諸於系爭股東會是否通過決議,並非聲請人、瑞鼎公 司之負責人所得片面自行決定,況本件尚有前揭獨立專家 意見書,以市場法進行評估,並有各項評估基準說明如前 ,則相對人王裕德僅泛言聲請人提出每股15元之收買價格 有疑云云,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聲請人於系爭股東會通過系爭股份轉換案 之議案時之公平價格,於斟酌獨立專家意見書、聲請人 107 、106 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等相關因素,認聲請 人以每股15元之價格為股份收買價格,應屬適當,並裁定如 主文第1 項所示。又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依企業併購法第12 條第12項規定,由聲請人負擔之。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編號│相對人│股東戶號│持股數 │請求收買價格│
│ │ │ │ │(新臺幣) │
├──┼───┼────┼──────┼──────┤
│1 │邱詩涵│875 │8,000股 │30元 │
├──┼───┼────┼──────┼──────┤
│2 │陳霈芙│867 │155,000股 │30元 │
├──┼───┼────┼──────┼──────┤
│3 │邱顯信│800 │32,600股 │30元 │
├──┼───┼────┼──────┼──────┤
│4 │徐開亮│190 │1,000股 │80元 │
├──┼───┼────┼──────┼──────┤
│5 │王裕德│204 │2,000股 │50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