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滿榮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滿榮(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2 樓、現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 蹤人李滿榮(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原住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2 樓) ,自民國89年7 月20日即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業 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因無利害關係人可聲 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李滿榮於89年7 月20日(當時未滿80 歲)起即失蹤至今,已據其提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李滿榮 之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全民健保、勞工保險、入出境、殯 葬、退除役兵籍、前案紀錄、三親等、在監在押、個人任職 董監事、信用卡申辦、人壽保險、票據使用、公路監理、財 產資料等資料,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09 年6 月12日北市士戶登字第00 00000000號函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9 年6 月5 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093027764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 報表、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 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 年6 月5 日保費資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 年6 月8 日移署資字第000000 000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 年6 月9 日北市殯儀二字 第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 年6 月12日 新北殯館字第1095115543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09 年6 月8 日輔服字第1090040383號函、被告提示簡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個人任職董監事資訊、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高額壽 險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票據 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證。且經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於89年7 月18日確認李滿 榮失蹤,於同月20日向警局報案請求協尋至今均未尋獲,有 前揭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可憑,堪認李滿榮於89年7 月 20日已失蹤(失蹤當時未滿80歲),至今已逾失蹤法定期間 (7 年),則聲請人請求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即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