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61號
SLDV,108,訴,1861,202008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1號
原   告 徐雅鐘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複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曹許緞 
      朱武祥 
      王陳富月
      隋耀章 
      張文君 
      徐玉亭 
      張盈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懷葳 
追加被告  陳麒宇 
      張陳金梅
      張麗菁 
      張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1/1頁


參考資料